天津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天津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机械工程学院校友会”,英文名称是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chool of Mechanical Engineering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TUTSME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机械工程学院领导,在天津理工大学校友会总会指导下,由本学院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接受天津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为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依托学院的资源,为校友提供支持;凭借校友的优势,促进学院及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天津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
(一)联络各界校友,组织相关校友活动,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二)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拓展办学资源,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三)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四)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五)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接受校友捐赠。
第十二条 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加入本会。
1、1996年四校合并前,曾在原天津理工学院(天津大学理工分校)、天津理工学院一分院(天津大学机电分校)、天津理工学院二分院(天津大学分校)、天津大学冶金分校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
2、1996年四校合并后,曾在原天津理工学院、现天津理工大学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
凡对天津理工大学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天津理工大学有深厚情谊的上述确定人员之外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接纳为天津理工大学名誉校友。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按照本会确定的申请方式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母校发展,促进国内外交流。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超过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核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审定确认,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视频、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运作方式和执行部门;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天津校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
(十)决定理事名额的区域、领域分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视频、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视频、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天津校友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