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案例: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6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为156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6%。之后被告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借款时间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因而,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利息计算,从2019年5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启示: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贷,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在生活中,同学们一定不要攀比、盲目跟风,不要花钱大手大脚,理智消费。同时要擦亮双眼,谨防掉进高利贷的圈套。一旦发现高利贷的圈套在身边出现,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与辅导员联系,将自己或者身边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