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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流程五: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2016-01-04 12:56     (阅读量:)

次年11月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召开会议,做出认证结论建议 

次年12月初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 

次年12月中旬 

召开认证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通过的认证结论建议 

次年12月底 

发文公布认证结论 

5.1 征询意见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将现场考查报告送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征询意见。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日内按要求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则视同没有异议。  

学校可将现场考查报告在校内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认证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  

5.2 审议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接受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  

5.3 提出认证结论建议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认证结论建议。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则通过认证结论建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工程教育认证结论建议应为以下三种之一: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5.4 提交工程教育认证报告和相关材料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撰写认证报告,须写明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结果,连同自评报告、现场考查报告和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的回复意见等材料,一并提交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  

5.5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进行审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如对提交结论有异议,可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限定时间内对认证结论建议重新进行审议,也可直接对结论建议做出调整。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审议,有重要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认证结论建议方为有效。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可根据需要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列席会议,接受质询。  

5.6 批准与发布认证结论  

理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对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的审议情况,并投票表决认证结论建议。理事会全体会议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理事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批准认证结论。全体理事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含),认证结论方为有效。  

如果理事会未批准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需按原程序重新审议。重新审议后,再次向理事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如果理事会再次投票后仍未批准认证结论,则由理事会直做出认证结论。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报告及认证结论应在15日内分送相关学校,如果学校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向监事会提出申诉,由监事会做出最终裁决。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结论或监事会做出的裁决由认证协会负责发布。  

5.7 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结论为"不通过认证"的专业,一年后允许重新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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